离婚时共有房产分割办法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一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二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三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之四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案情
2002年7月,李在顺、林湖英夫妇在本市市中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55万元。李在顺、林湖英支付首付款25万元,另外30万元以女儿李婷的名义贷款支付,购房合同的买方为李在顺、林湖英、李婷三人,未写儿子李勇亮名字。2003年4月,李在顺因意外事故去世,未留遗嘱,去世时其还有银行存款38万元。2003年5月,房屋小产证办出,产权人为李在顺、林湖英、李婷三人。此后该房屋由一直由林湖英居住,2012年10月,李勇亮起诉要求分割父亲遗产。
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屋产权中遗产的范围问题,在庭审的辩论环节中,原、被告及法官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三种看法。
原告(儿子李勇亮)认为,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没有划分份额,故三人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分割时应当平分,即每位产权人各占三分之一,李在顺的三分之一属于遗产范围。因为李在顺有三个继承人,所以李勇亮应当取得三分之一中的三分之一,即房屋份额的九分之一。李在顺遗留的现金存款也应按三份平均分割。
被告(林湖英、李婷)认为,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遗产的范围。李在顺、林湖英一共支付了55万房款中的25万,李在顺支付的部分为12.5万,剩余30万元都是以李婷的名义贷款,故应算作李婷的出资。因此,李在顺拥有的产权份额为22.73%,林湖英拥有的产权份额也为22.73%,李婷拥有的产权份额为54.54%。
法官在庭审时也非正式地表达过自己的观点,法官认为,本案应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以出资比例结合李在顺死亡时间综合确认遗产的范围。即李在顺、林湖英出资所对应的份额归李、林三人享有,以李婷名义贷款的部分应以李在顺死亡时点为限,李在顺生前偿还的本金应视为三人共同出资,李在顺去世后偿还的本金应视为林湖英和李婷二人共同出资。李在顺出资所对应房款的比例即为遗产份额。
判决
法院对本案的最终判决比较偏向于原告的观点,但又不完全相同。法院认为,争议房屋产权人登记在李在顺、林湖英、李婷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从中反映出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至于房屋贷款,虽以李婷的名义贷入,但性质上属于三人的共同债务。李在顺对共同债务应当清偿三分之一,其虽因去世而无法参与清偿债务,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李在顺负有的债务可以由其遗留的存款来偿还。鉴于李在顺死亡时的存款足以偿还其负担的债务,故对其房产份额不产生影响。法院最终认定:争议房屋的三分之一归李在顺所有,但李在顺名下的存款首先要扣除属于林湖英的一半,其次再扣除贷款本息的三分之一,剩余的部分按三份平均分割,每人约得一万元。
评析
本案对于共同共有产权的分割,仍然坚持了法律对共同共有的规定,并未完全走向“以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的极端。从法律规定来看,共同共有产权分割中“等分”是原则,各共有人的“贡献”只能作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李在顺去世时,并未遗留存款,则房屋的份额又应该如何划分呢?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共有并未改变,只是李在顺无法以遗产清偿共同债务了,故其应当清偿的债务应当从其三分之一份额中扣除,剩余部分即为李在顺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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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小编结语:共同共有就是共有人对房屋共同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名字,而各个产权人的份额又没有注明时,该房屋就是共同共有的房屋。绝大多数共同共有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家庭共有。关于共有房产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