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前常识 > 婚前房产 > 父母出资买的房房产归个人的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父母出资买的房房产归个人的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归属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

父母出资买的房房产归个人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称,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网友咨询:婚前父母赠予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父母将他们自己出资购得的房产和投资资金赠予我,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资金也转移至我名下。但父母口头上说是我的嫁妆,男方也知道到。请问如果日后我们离婚,男方以嫁妆为由提出分割这些财产以及这些财产的衍生物,这些资产(不包括衍生物)属于我的个人资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父母赠予财产在赠与合同(或协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不予分割。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网友咨询:婚前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人于2011年6月自己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合同上是我的名字,主贷人(公积金+商业贷款)是我,公积金一直是我的公积金在逐月还贷,商业贷款部分是我父母替我还。该房子于2012年11月份交付,所有装修家电等等也全部是我个人出资。2013年2月结婚,今日打算去办理房产证。请问这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还是婚前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个房子肯定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则没有任何尾巴或遗留问题需处理。

如果婚后还需要继续还贷,则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一半,应补偿给对方。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案例】

赵某第二次起诉与丈夫王某离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平均分割。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辩解此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系其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应认定为自己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王某提供了父母的汇款凭证,所汇款项及日期均与王某支付购房款的金额及日期基本吻合。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房产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刚出台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反响,对涉案当事人而言亦有巨大影响。司法实践中,判断涉案房屋归属时,主要厘清几个关键点,即房屋是父母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父母出全资购买还是分期购买,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简单来讲,婚前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除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外,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明示仅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则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部分应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份额。当然,实际生活中,案件情况会比较复杂,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情况区别处理。

本案中,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王某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该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应视为父母对王某个人的赠与,为王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小编结语:新婚姻法解释三还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归属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父母出资买的房房产归属  父母出资买的房房产归个人的解读  父母出资买的房房产归属案例  婚前房产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