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的处理办法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1)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2)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1)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2)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1)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
(一)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同居的处理办法
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同居的单身男女关系均为同居关系。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1、事实婚姻的处理办法: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反之,则判决不予离婚。
(2)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
(1)如果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这种情况是靠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2)例外规定,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还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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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平均分割;子女由抚养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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