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假离婚?
(一)假离婚的定义
假离婚亦称为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通谋或单独作出的虚伪的暂时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待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即婚姻实质上并没有死亡,夫妻关系名亡实存,离异只是获取更多利益的一种手段,他们改变的是在法律上的关系。目前,社会生活中虚假离婚时有发生,寻其根本,皆因利益所致。
(二)假离婚的特征
1、假离婚的男女双方为合法夫妻,但双方或一方无真正离婚的意愿。假离婚的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所称的感情不合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双方意志的自愿,而是通过合法的离婚来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
2、假离婚的目的明确,夫妻双方通过合谋,以欺骗的手段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以达到规避国家政策和法律,捞取购房、优惠房贷利率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假离婚的夫妻一般会作出复婚的约定,但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在目的达成后复婚的情况,也有弄假成真的,当事人一方反悔不履约的情况,导致真正离婚。
二、假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假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三、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假离婚买房的法律后果
当下,很多夫妻在买二套房的时候为了获得更低的首付比例,便想出假离婚的办法买二套房,或者为了通过假离婚申请购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国五条”限制家庭第二套房购买和贷款的规定,使得很多人利用假离婚规避“新国五条”,也有人利用通过假离婚申请购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假离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高院曾经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
【基本案情】想借假离婚逃债,债务还得共担。
2012年年底,王某准备买一辆出租车从事客运,向赵某借了20万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约定1年内偿还。然而,2013年年底借款到期时,赵某多次催讨,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2014年3月,赵某又找到王某催讨时,王某说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车辆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现在根本无力偿还借款。赵某担心王某故意说没钱,经多处打听得知,王某仍与妻子居住在一起,跟他妻子很可能就是假离婚,来逃债的,请问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王某和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赵某处借钱从事客运,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某夫妻共同偿还。而且,这种共同偿还的责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同时不管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作为债权人赵某可以将王某夫妇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来追讨债务。即使本案中王某系真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王某妻子偿还了债务,也还可以向王某追偿。
小编结语:“假离婚”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即便双方离婚后又按照约定复婚了,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会有人恍然大悟,继而后悔不迭。更多假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