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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条件是什么?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法定离婚条件的?

核心提示:我国最新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法定离婚条件是什么?新婚姻法中关于法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更多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一种是诉讼离婚,不能协议离婚那就诉讼离婚。法院一般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

一、法定离婚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概念

夫妻感情属于个人的情感、心理活动,具有浓厚的个性化特色及深层的隐秘性,作为当事人本身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难以表达。众所周知,夫妻相处,难免有误会,有挫折,有烦恼,夫妻关系是很微妙的关系 。从现象上看,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是家庭纠纷和夫妻之间不和造成的。从本质上看,想要了解夫妻感情破裂,就得深究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根源所在。那么,到底该如何定义“夫妻感情破裂”呢?

从法律学意义上来说,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的瓦解。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家庭的基础。张玉霞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新论》中对婚姻和家庭下了定义,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当然,现实中夫妻感情的破裂并不都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可能会在感情破裂后的相当一段时间中,婚姻关系还可能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获支持

湖南省湘潭县女子刘某遭受丈夫车某家庭暴力,经民警调解仍无效后,刘某向省妇联反应其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车某离婚。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车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曾经有吸毒史,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据了解,刘某和车某1994年相识恋爱,1996年按照当地习俗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生育了小孩,现在外打工并独立生活。2009年,因双方感情不和,经补办结婚手续后,协议离婚,后又登记复婚。期间,车某因怀疑刘某与长沙男子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与妻子发生矛盾,并几次与妻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妻子,后经派出所民警制止。之后刘某一直躲避丈夫,车某为了找到刘某,两次到妻子娘家,并与妻子的父母发生冲突,掀翻了餐桌,并砸坏了几个饭碗和一个电饭煲。车某曾经和朋友一起吸食过两次麻古,刘某与车某经常为此事争吵。后刘某不堪忍受争吵和经常被打,向省妇联反应了她的遭遇,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车某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刘某和车某虽长期同居,并生育小孩,但双方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于2009年离婚后复婚,后由于车某因怀疑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动手打过刘某,并与刘某的家人发生冲突,加之车某曾经吸食过毒品,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对刘某请求与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以上,我们已经从法律学意义上分析了感情破裂的确切含义,知道感情破裂到底怎么一回事,但这对于我们研究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生活的案例中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当某一具体的离婚诉讼案件提请到法院,请求法院审理时,法官该以什么标准去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呢?1980年的《婚姻法》对感情破裂的认定,共列了14种情况。而新《婚姻法》对这一项作了大修改,列了5种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况,而剩余的则归为无效婚姻的判定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11、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小编结语: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如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更多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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