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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

核心提示:婚姻无效就是指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或者不是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的婚姻,那么如果我们在生活中出现了婚姻无效纠纷应该怎么办。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更多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关系;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婚姻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被视为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另外,我国物权法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笔者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应按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应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主张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包括同居期间的收入证据、财产来源证据、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实际证据、财产属于专属用品的证据、财产的过去或现在的使用状况等;证据形式可以是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2、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份共有或按出资额确定的共有人,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按份共有的约定协议书,或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赖以出资的收入证明等约定之协议书,或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财产现存方式与价值等。

3、主张己方无过错应多分或者照顾的,对方有过错应少分的,应当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及过错程度的证据等。

4、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应当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财产的真实情况,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视为按等额享有。

二、患精神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

方某以妻子陈某婚前患精神病为由,诉之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6月起,陈某先后住院治疗两次,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8年6月26日,法院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2月,方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

方某认为,陈某在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陈某代理人辩称,陈某系在与方某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疾病,即使陈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患有精神疾病就不能结婚,故陈某与方某的婚姻系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者应属“暂缓结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者”。

本案中,被告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在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发病期间,故无论被告的精神分裂症系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患,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方某要求确认其与陈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我结婚年龄不够,托人办的结婚证 算无效婚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被发现时,如果年龄合法了,就算有效。

小编结语: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性质属于非讼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更为恰当。无效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打击。希望本文中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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