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41岁的葛女士与44岁的黄某,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于2001年9月27日生育一男孩。为给孩子上户口和办理入托,葛某要求与黄某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因为黄某在1994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黄某担心用真实姓名进行婚姻登记被公安机关查获,隧找 “黄牛”办理了名为彭某(1970年12月5日)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用该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于2003年10月23日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黄某因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葛某于2014年4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彭某(即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判令二人之子由自己抚养。
【观点分歧】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葛某起诉与彭某(即黄某)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观点1. 葛某和黄某之间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理由是:夫妻双方硬是实姓实名的男子和女子,可是,本案结婚登记的双方姓名是葛某和彭某,而非葛某和黄某,黄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虚假身份证和户口信息骗取的结婚证,因此应属于无效婚姻。
观点2.由于原、被告间虽然领取结婚证时,其中一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结婚证登记信息非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但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虽然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达到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程度,葛某与黄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认定为合法婚姻,作为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观点3. 本案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的婚姻生活并未从形式上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缺乏形式的有效形性,因此,葛某请求离婚,法院不应受理,如已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按同居关系,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处理结果]:
按照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法院通过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同意原告葛女士抚养。
[婚姻帮律师看法一] : 婚姻登记不仅是证件而且是法律要求
众所周知,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确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双方只要出于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就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做出撤销登记的权限。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婚姻法》用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明确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表明我国《婚姻法》致力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尽量减少否定社会生活中婚姻效力。因为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一旦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将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丧失,同时还会波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等情况。
[婚姻帮律师看法二] :处理离婚案件核实婚姻登记有无瑕疵很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结婚证是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特定对象,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若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非实际参加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继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哪些理由能阻却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握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必须依然客观存在。无效婚姻的评判标准,应当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任何,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状况经过一定的期间,有可能已发生变化,演变成为有效的婚姻。当婚姻双方当事人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其婚姻即属合法有效之婚姻,申请人就不能再以以前的无效事由来抗辩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本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婚姻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存在。
1、司法实践中可发生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具体情形有:
(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届满。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期间规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期间届满时,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申请人超过一年申请的,其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
(3)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的。
(4)根据《婚姻法》规定,依法收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法律拟制的该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禁止近亲属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包括了该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所以,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此时还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2、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例外情形
(1)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为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应当存在无效婚姻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无论重婚者是存在二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当宣告其中一个婚姻关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
(2)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特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外),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地解除。因此,对于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久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的。
网友咨询:我结婚年龄不够,托人办的结婚证 算无效婚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被发现时,如果年龄合法了,就算有效。
小编结语: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希望本文中关于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如何,哪些理由能阻却婚姻无效的知识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如何,哪些理由能阻却婚姻无效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