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同居共同财产
1、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分手时同居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确定了同居共同财产后,才可以确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那么同居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3、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5、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刚满20岁的刘萍(女,化名)突因腹痛难受被家人紧急送到医院。经检查发现,刘萍的腹痛是因为宫外孕,必须立即手术。而这也使得刘萍秘密与年届40的有妇之夫张剑(男,化名)同居的事实曝光。愤怒的刘萍家人把张剑拉到医院要求对刘萍负责。在刘萍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剑除了支付完医疗费用外,还与刘萍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双方此后互不干涉,张剑给予刘萍10万元的补偿”。可事后,张剑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这10万元,刘萍想通过法院解决,张剑找到律师咨询,请问这份补偿协议能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分析】
刘萍与张剑的同居关系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为此,律师认为一方面张剑要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也必然会支持解除此同居关系;另一方面,刘萍因同居生活所导致的生理或心理伤害则无法得到补偿。
本案中,刘萍家人要求张剑写下一张10万元补偿协议,因违背了张剑的真实意愿,且无真实的欠款事实发生,张剑可以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即便是张剑当初出于愧疚承诺给予刘萍补偿是其真实意愿,也会因同居期间的精神损害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该同居关系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此,刘萍若持该10万元补偿协议起诉到法院也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只能得到驳回起诉的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退回。假如张剑当时就支付了10万元补偿,其在事后就不得以他与刘萍的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为由要求刘萍退还。不过,对于该10万元的支付,由于属于张剑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剑的妻子要求退还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
况而酌情要求退还。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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