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修改。
1.现役军人的婚姻应予以特殊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以免涣散军心,瓦解斗志。这种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巩固部队、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问题,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符合革命军人的利益,也符合现役军人配偶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内涵。
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自己的配偶为军人而自己为非军人的一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一定是女方。凡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本条的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
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夫妻的离婚纠纷加以调解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未经过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离婚。是对法定离婚理由适用上的一种限制。
人民法院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纠纷时,凡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没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配合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人的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过错一方在军人,或者过错主要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做调解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而应该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在贯彻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4.例外规定。
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法行为或其他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第一,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第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适用须知]
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向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2月29日)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网友咨询一:老公是军人我要离婚,他不同意怎么办?
我老公是军人,我不爱他,想和他离婚,他死活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二:现役军人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男方(现役军官)提出与女方离婚,两人结婚已超过十年,有一子(一直是女方带),男方觉得女方有第三者(但女方与他方一直未承认(不知是否),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并态度强硬,女方觉得双方还有感情。请问:第一:如女方不想离婚,男方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男方是否必须提出诉讼?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第二:如双方协议离婚,对女方当地双方购买的房产中女方父母出的一部分资金会如何处理;对男方可能(二年后)转业安置费如何处理?现是否可以提出分割。第三:如女方自己承认有第三者,第三者是否为破坏军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不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能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只要一方坚持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准,但此不意味着第一次起诉就能判准。 2、如产权证上并无女方父母的名字,此房只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父母无权参与分割房产。女方现不可以分割男方现未取得的转业费。 3、是一种破坏军婚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三:男方是军人,女方想离婚,男方不愿,女方坚决,女方该如何做呢?
男方是军人,因为男方的疑心和控制欲还有自卑,经常为了小事与女方计较,争吵,还动不动就说离婚,真正让他离的时候又不答应,所谓的重大错误如(出轨,家暴等)没有,拍桌子,用拳头甩墙倒是有几次,有人证(女方的亲人),女方要离,该怎么做呢?程序怎么走,成功离婚的几率又有多大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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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现役军人的婚姻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是由于军人的身份特殊决定的。军人离婚需要特殊规定,不同于普通老百姓的结婚离婚程序。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军人离婚特殊规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