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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子签订不平等的婚前协议的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婚前协议是对夫妻双方各自财产、债务以及权力归属等问题达成约定的一种书面协议,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婚前协议对于男女双方来说真的是平等的么?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男子签订不平等婚前协议案例的分析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5年前,家住南京白下区的单身爸爸赵军为俘获女友芳心做出这样的承诺,颇有古人一掷千金为红颜的豪气,和女友签订这份不平等的婚前协议。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现在,妻子打定主意要离婚,赵军百般努力都没能挽救得了婚姻,更“杯具”的是,他还得被迫遵守那份协议,净身出户。

豪爽男签“卖身契”:“我的都是你的,你的还是你的”

跟江敏相识前,赵军有过一段短暂而幸福的婚姻。10年前,前妻不幸去世,留下尚未懂事的儿子浩浩跟赵军相依为命。前妻走后,赵军将全部精力放在工作和儿子身上,没有考虑感情的事,直到遇上江敏。

2005年,赵军认识了比她小4岁的江敏时,他已经是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富翁了,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在江敏面前,赵军有点底气不足,毕竟自己有过婚史,还带着小孩。出于补偿心理,他对江敏特别好。

不久,两人谈及婚嫁。女人结婚前总会忐忑不安,江敏也不例外,她反复追问赵军,“你会不会变心?”“结婚后还会对我这么好吗?”赵军理解江敏的顾忌,为了证明自己是一心一意的,他承诺结婚后什么都给江敏。

2005年年底,两人领证结婚。婚前赵军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

“我的都是你的,你的却不是我的。”很明显,这是一份极不公平的协议,但赵军心甘情愿签了字。他是抱着白首到老的愿望结婚的,既然白首到老,还分什么彼此?

孩子引发矛盾:娇妻要过二人世界

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赵军当了多年单身爸爸,做梦都想拥有完整的家。因此,蜜月刚过,他就向江敏提出,要把儿子浩浩从父母家接回来。

江敏的脸一下子冷了下来:“哪有刚嫁人就当妈的?赵军很意外:“你不是一直都挺喜欢浩浩吗?我爸妈年纪大了,照顾浩浩太吃力,而且浩浩也需要母爱……”他试图说服江敏,但江敏坚决不同意。

赵军火了。他之所以跟江敏结婚,一方面是喜欢她,另一方面是想给浩浩一个完整的家庭,没想到江敏这样排斥浩浩。江敏也火了,她质问赵军到底是想娶个老婆,还是想给他儿子找个保姆。

之后,两人多次为浩浩的事吵架,赵军说服不了江敏,只好一次次地妥协。随着争吵次数的增加,感情不可避免出现了裂缝。

次子出生加剧矛盾:一人带一娃,分居

其实他们都挺想跟对方过下去,还不约而同地想到:也许有个孩子就好了。

婚后第三年,江敏顺利生下一名男婴,取名南南。南南出生后,江敏搬到娘家居住,赵军也跟了过去。这时的江敏浑身散发着母性光辉,赵军以为时机成熟了,再次提出接浩浩同住,谁知江敏仍然反对。双方好不容易修复的关系又闹僵了。

为了照顾浩浩,赵军搬回了原来的家。江敏对赵军搬出去的事耿耿于怀,坚决不让步,两人就此分居。

妻子起诉离婚 拿出协议要他放弃财产

2008年底,江敏提出离婚,赵军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之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军动手打了江敏,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敏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军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

“我一时不理智,打伤了江敏,都是我的错,我愿意道歉,也愿意赔偿,希望江敏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们原来很好,因为争吵伤害了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开庭时,赵军一脸真诚地认错。

坐在原告席上江敏根本不为所动:“我跟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赵军沉默了一会,对法官说,如果判离,他不可能放弃所有财产,最起码要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拿回来。

“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更何况当初签协议时,她亲口承诺,将来会把房子留给浩浩。”赵军试图说服法官。

“没有那回事!我没答应过他,他是自愿把房子给我的,现在那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他没权要回去。”江敏拿出协议原件给法官看,明显是有备而来。

法官注意到,协议上注明“自结婚起生效”,但没有“如果离婚就失效”的字眼,因此,就算离了婚,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看着江敏胸有成竹的样子,赵军明显沉不住气了,他啰啰嗦嗦地提起房子的历史:“这房子是用老房子换购的,老房子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新房子也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她的份额应当由浩浩继承……”

想反悔来不及了 法官认为“卖身契”有效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另外,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军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敏,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敏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

至于赵军辩称这套房子本质上属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相反房屋买卖协议和登记资料均显示,这房子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赵军的家人认为,这套房子涉及赵军前妻遗产继承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官向赵军和江敏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劝他们为孩子着想,能和解就和解。赵军这才意识到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了,经过一番考虑,他接受了江敏提出的和解方案——婚后财产给江敏,江敏把房子还给他,他再补偿江敏90万。

然而,签字前一刻,赵军又反悔了。“我不能放弃房子,我亏大了!”

调解不成,法院前不久下了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军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赵军婚前赠送给江敏的房子归江敏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敏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敏使用。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赵军抚养浩浩,江敏抚养南南,赵军每个月还要给南南1000元生活费。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关于房屋产权)

我现在准备写一份婚前协议 不知道这样在法律上有效吗我和我现在的女朋友结婚 在结婚后本人愿意把我的婚前财产变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是一套房产产权 房屋的产权我有80% 另外的20%是我父亲的 以后不去公证处公证 我父亲在我的协议中也没签名 我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麻烦律师了 谢谢 1:这房子在我父亲不知道的情况下 我赠予她人 在我签下协议下这个合同在法律上成立吗? 2:这个赠予协议在不去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有时间失效期吗? 3:这样的说法我依据吗?如下:如果你的女友不知道这套房子是你和你父亲共有的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她知道是你们父子的共有财产,那么即使签了字也不发生效力。 因为房子是不动产,而且是你和你父亲共有的,那么你在没有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该房产的(也不能“部分处分”),如果你的女友误以为房子是你一个人的,那么她就是善意第三人,其利益会得到优先照顾,而由此造成的你父亲的损失需要由你来负担;如果她知道该房产是共有的并且未经过你父亲的同意,就不构成善意,如果你的父亲到时候不追认该合同,则它就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子是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仅以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记载为准,该合同只是约定了房产变更的事由,但实际上房子的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是不会发生移转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签了合同,你的女友是善意的,你们结了婚,但是房产登记没有变更,那么她就不会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而合同只赋予她请求变更的权利,如果该项权利不能实现,可要求你做出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1、只要内容不违法,对两人是有效的,但是还有个前提条件,必须登记结婚了才生效。

2、公证一下比较好。第一,公证员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会对你协议内容进行审查,预防纠纷。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如果将来找不到协议对方的人,公证书也证明了合同的真实性。而不公证的合同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合同真实性。第三,公证处的档案保管期限最短是20年,你的合同即使丢失了,也可以在公证处的档案中查找到。

3、其实关于借款婚后还款的问题没有必要过于关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你们没有对收入分配进行约定的话,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还款是个人还款还是双方共同还款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如果婚后共同还款的,那么将来分割财产的话,要对共同还款人予以补偿。

小编结语: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在我国婚前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关于男子签订不平等婚前协议案例的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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