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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订婚前协议而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成功案例的分析

核心提示: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活节奏不断不加快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由此而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无疑成为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如何处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对方具备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因婚前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成功案例的分析的相关材料,希望对

一、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某男肖某与某女田某为研究生同学,肖某温文尔雅又刻苦上进,在两人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与田某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面对田某的多次追求始终不肯答应。田某为了获得肖某的爱情,承诺婚后把父母赠与自己的两套房产与肖某共有。田某的父母看到肖某彬彬有礼,对自己的女儿也疼爱有加,也同意了女儿对该房产分割的请求。毕业后田某经过考试如愿以偿当上了国家公务员,肖某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肖某博士毕业后被一家著名外企录用,2006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规定田某的两套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并决定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田某便把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双方的名下,后因为肖某工作很忙,另外一套房产过户的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2007年7月,为了田某上班方便,他们又在田某单位附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肖某的薪金比较高,再加之田某父母赠与双方一部分资金,住房贷款在三年后还清。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其余的两套用来出租。

两人结婚后,由于肖某工作积极努力被领导赏识,两年后很快被聘用为部门经理,经常被派往国内外处理各种事务,出差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不出差时加班则成为家常便饭,几乎没有正点回过家。而田某则渴望娴静的生活,更希望两人能够平常多呆在一起。工作型的肖某与生活型的田某越来越不能调和,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由于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田某将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主张与肖某结婚前的两套房产及出租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二)不同意见

对于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其出资及所还贷款绝大部分为夫妻的共同双方收入,虽然女方父母也赠与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前还贷,但该房产已经在肖某和田某的名下,其赠与应当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异议。而另外两套房产及租金的收益如何分配,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出租的收入也应当作为的共同收入。理由是虽然该房产属田某婚前所有,但在2006年2月田某就与肖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与肖某共同拥有,该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既然这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协议生效条件为基础,这两套房产及其出租收入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田某与肖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可其生效的条件是共同婚姻生活,该协议实质是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存在的话,该合同当然就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其出租收入属于孳息性质,也应当归田某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既要考虑到财产协议的意思自治,又要考虑物权转移的要求。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那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户仍在田某名下的应属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共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属夫妻共有,婚前个人房产的出租收入归个人所有。理由是婚前田某约定将自己房产的一半赠与肖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这套房产,说明其财产权利已经合法转移,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外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应当属于田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而对于这两套房产的出租收入,因其属于孳息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房产的所有者。

(三)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因此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太确切。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而对于赠与部分涉及到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力转移问题,该条却没有涉及,为如何处理留下了争论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准确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至于房产出租收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肖某与田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已经约定将田某个人的两套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属于田某的赠与行为,在其权利转移前田某可以撤销赠与。婚后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没有过户到双方名下的田某仍然具有其所有权,其出租收入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案情简介

丈夫罗某与妻子王某八十年代初在一家国有建筑企业打工,不久罗某便组织了一只装修队自己开展业务,随着生意的不断增多,夫妻俩在2000年5月又以罗某名义注册了一家以生产橱柜为主的独资企业。经过夫妻多年的打拼,企业总资产额达到一千多万元。随着装饰企业的蒸蒸日上和日子的逐渐富裕,夫妻之间没有了创业时的相濡以沫,在企业经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增多,为此经常吵闹甚至动手,以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2009年10月新应聘到公司的女硕士走进了罗某的视线,在一次酒后罗某与这位美丽的女下属超越了上下级的界限,而妻子王某对此却全不知情。罗某为了与这位女硕士过上享受的生活,用尽各种欺骗、恐吓等手段与妻子王某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离婚时把企业90%的总资产划归罗某所有。等王某知道事情真相后,后悔不已。2011年10月双方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罗某不履行夫妻忠贞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180万元。

(二)不同意见

本案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协议有效,理由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比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理由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的,该协议没有效力;并且该协议是在王某不知道罗某存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双方鉴定,在签订过程中罗某使用了恐吓、欺骗等手段。

罗某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承担,理由是丈夫罗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却没有达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程度,虽然丈夫罗某存在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但这并不是引起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双方在经营及家庭生活中性格的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种则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罗某的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贞义务的规定,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负担。

(三)律师评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但其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只有离婚时双方都同意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已经不同意先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然该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至于离婚一方的损害赔偿,法律对赔偿过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然罗某与女硕士发生恋情并超越了一般的上下级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妻子王某要求丈夫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罗某与妻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已经反悔,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由于罗某主张对企业的经营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以此为基础由罗某对王某进行了相应补偿;驳回了王某关于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的作用?

具有哪些法律效应?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如何定: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又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法律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角度讲,专业人士建议最好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如何办理: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小编结语: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同样需要相互之间的体谅与宽容,否则就有可能使婚姻很快就走到尽头。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最终还是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在签订或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更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方面,是否真正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因婚前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成功案例的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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