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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判决?

核心提示: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判决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判决的相关内容。更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一对表兄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20年,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今年5月,双方竟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看到吴某和蔡某整日形影不离,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以前在农村,表兄妹结为夫妇并不罕见。于是,吴某和蔡某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顺理成章地在一起。1986年双方订立了婚约关系,1988年双方在农村举办了婚宴,1990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一开始,一家人生活乐融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彼此间的嗓门越来越大,吵架拌嘴的次数也越来越多。2005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无休止的争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双方都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吴某和蔡某的表兄妹关系,双方也都对此予以承认。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原告吴某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宣告婚姻无效。

为了证明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吴某还出具了当地派出所的三份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原告作为婚姻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近日,南湖法院宣告吴某与蔡某的婚姻无效。吴某与蔡某的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则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在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里的关系,实则为同居关系,但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却事由,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网友咨询:近亲结婚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有结婚证还算无效婚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小编结语: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希望本文中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判决的知识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无效婚姻法院如何判决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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