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婚史,法院判婚姻无效
“女婿”利用离婚协议隐瞒已婚事实,骗女儿与其结婚,最后东窗事发,身为父亲的老张却急匆匆来到了法院,请求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9月11日,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宣告其女儿小玉与“女婿”阿金之间婚姻无效的判决。
同学聚会聚出的错爱
小玉和阿金是小学同学,自小就认识,但后来一直没有了联系。2006年在一场同学聚会中,小玉和阿金重新取得了联系,此时小玉得知阿金早已结婚,但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幸福,已走到了离婚的边缘。随后,两人持续保持着联系。2007年2月,小玉看到了阿金和其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但不确定阿金与其妻子是否真的已离婚。不久,小玉怀上了阿金的孩子,两人便于2007年3月份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本以为已经组建了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然而,小玉并不知道,此时阿金并没有解除之前的婚姻关系。最终阿金因犯重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伤心的小玉也不得不去医院进行人流引产手术。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女儿被骗了感情,又伤了身体,小玉的父亲老张为此气愤不已。但更让他忧心忡忡的是女儿在婚姻登记部门的婚姻状态依然是已婚,这样她怎么能重新开始以后的人生呢?怎么才能恢复女儿的未婚身份?在咨询过专业人士意见后,老张拿起了法律武器,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与“女婿”之间的婚姻无效。清城区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阿金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阿玉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其婚姻依法属于无效婚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四种无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还包括基层组织外,其余一律都仅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
二、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近亲结婚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有结婚证还算无效婚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小编结语: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希望本文中关于隐瞒婚史法院能否判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有哪些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隐瞒婚史法院能否判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