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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说婚前协议的签订需要谨慎

核心提示:男女可以在结婚之前就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获得的财产等进行约定,但是也有人质疑过,婚前协议书的效力。如果这个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双方的约定也就是无效的。婚前协议是双方结合自身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因为冲动签订,可能埋下隐患。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协议的签订需要谨慎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案情回放

丈夫张强与妻子杨方在婚前签订一协议。按协议约定:

1、张强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张强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强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杨方统一管理和支配,杨方每月给张强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强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强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强婚前的房产归杨方所有,张强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强向杨方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强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强在离婚时向杨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杨方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杨方向张强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杨方搬出张强的住房;

第三、即使杨方提出离婚,张强仍需向杨方支付4万元钱款。

张强与杨方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强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杨方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强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强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杨方,并由张强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强每月向杨方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杨方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强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张强并无过错,也无向杨方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杨方,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杨方,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深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强向杨方提出离婚时,应向杨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张强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关于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二、婚姻法专家点评:

本案中,张强与杨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本案中,张强与杨方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张强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杨方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张强在离婚后需继续向杨方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主要考虑张强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杨方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的作用?

具有哪些法律效应?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如何定: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又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法律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角度讲,专业人士建议最好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如何办理: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小编结语:此案例给拟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即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协议的内容及起草协议。并且,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当事人慎之再慎。关于婚前协议的签订需要谨慎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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