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解决方法?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骗取登记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案情简介】
我与他人发生一夜情后,就怀上了孩子,我为了体面的生下孩子,准备找个人结婚,2006年3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崔某,并向崔某告知了自己怀孕的事实,并和他签订了一份有偿雇佣登记结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后撤销结婚登记;2、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终生无夫妻关系,男方和女方所生子女无父子关系;3、领取结婚证后一次性给付崔某佣金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我就和崔某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我并给付了崔某5000元佣金。在结婚期间,我和崔某没有同居生活,2007年年底,我顺利生下一个女婴,2008年3月,我按照协议书的约定通知崔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遭到崔某拒绝,经协商无效,我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我与崔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我,这种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问,人民法院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我的案子吗?我的诉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你和崔某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夫妻关系 尽管你和崔某的登记结婚并不是真实的两性结合,但是这并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因为结婚登记的目的法律是不干预的,只要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可以了,你们已经达到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只要你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二)你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你的描述中可知,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所以你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网友咨询:近亲结婚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有结婚证还算无效婚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小编结语: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希望本文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解决方法,骗取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的问题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婚姻无效的解决方法,骗取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姻无效的解决方法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