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洋系被告刘某与原告之母张某婚生女,生于2001年3月,被告刘某与张某于2003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刘洋由其母张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被告每月享有探视孩子权利一次。随后,原告随母亲外出谋生,被告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2013年9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13年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
[分歧]
针对以上案情,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属于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的一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利产生的债权的请求权,源自未成年与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权利,其给付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之上,依附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血亲的事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纠纷的最大受害者。因此,抚养费的负担并不是简单的金钱给付义务,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支付抚养费,保障其必要的生活,将婚姻家庭纠纷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最低,这应该是抚养费的初衷。
其次,诉讼时效的主要功能在于监督权利人行使其权利,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完全掌握并行使其权利,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再者,如果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疏忽或是怠于行使追偿权,适用诉讼时效使未成年人的追偿权丧失,则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并应用诉讼时效积极行使其权利。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追索抚养费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金钱的请求权,虽然包含给付内容,但不是单纯的债权请求权,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权利,也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四,虽然抚养费的追偿权不应适用于诉讼时效,但是应该有所限制,其主体必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有权进行追索,若子女在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追索,则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请求。但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中,“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且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的则不包括在内。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告现在正在校学习,依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协议约定的200元已经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及学习,且其父亲经济允许,因此对于其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抚育费的数额,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追索抚养费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13年抚养费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请求,法院应该依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次,本案属于婚姻家庭案件,父母婚姻的失败,最终受到伤害最重的往往是孩子,因此不管由谁抚养孩子,都不能将孩子置于互相报复的境地,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化解纠纷。其实在我们审理的抚养费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说不是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有的当事人是因为对方有某种恶习等种种原因不支付抚养费,认为支付的抚养费给对方用掉了,孩子没用着,所以不愿意支付。有的认为对方经常来看孩子,打扰了自己的生活,又怕孩子到时与对方关系好了,自己白辛苦了。其实,这都是错误的认识。抚养费是孩子成长、接受教育及生活所必须的,如果不抚养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肯定会影响孩子的生活,支付抚养费是义务。在这里我建议家长们,在做出选择前多考虑一下你们的孩子,即便最终家散了,对孩子的爱不能少,钱财都是身外之物,而孩子是你们生命的延续,你们既然给了他生命,就有责任给他幸福,让他无忧无虑,茁壮快乐地成长,彼此之间多一份宽容和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让更多的爱把父母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不应因一纸诉状或是几百元的抚养费而隔断,血浓于水,别让孩子成为父母离异的牺牲品,让孩子在爱和幸福的阳光下健康的成长。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虽然抚养费的追偿权不应适用于诉讼时效,但是应该有所限制,其主体必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有权进行追索,若子女在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追索,则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请求。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