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二、可撤销婚姻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陆先生与方小姐因相亲结识,热恋一个月后闪婚。双方婚前未做婚检,结婚后半年,方小姐偶然发现陆先生曾经的体检报告,报告上清晰的诊断出陆先生患有乙型肝炎。方小姐震怒,坚持要求离婚。
【律师评析】
陆先生与方小姐的婚姻效力如何?乙型肝炎是否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陆先生与方小姐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陆先生罹患的乙型肝炎病症是否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如果属于,则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双方成立合法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现行法律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无详尽列举及区分。其主要依据在于《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乙型肝炎不会对夫妻关系造成实质影响,也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由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前检查,因此未做婚检不存在法律责任,仅有道德上的义务。故陆先生与方小姐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其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陆先生的行为仅系隐瞒病情,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要求方小姐结婚,方小姐是出于自愿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此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故如果方小姐欲解除婚姻关系,只能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进行。
网友咨询:半年前在家人逼迫下与男友领证了。这样的婚姻可以作为可撤销婚姻吗?还是只能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你这个很难被认定为受胁迫,可以按正常的离婚诉讼处理。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希望本文中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区别,可撤销婚姻法院怎么判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区别,可撤销婚姻法院怎么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区别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