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根据规定: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指军人无重大的过错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婚姻,保证军人在中处理被告的胜诉权。这也是为了保证我们国防的安全,对军人的一项特殊规定。
(一)本条适用的主体
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二)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四)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五)、该条规定与离婚法定理由的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上海离婚上婚姻律师法意义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法定离婚理由属于普通条款的范畴,这一原则界限,广泛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而本条是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六)、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上海离婚上婚姻律师法措施。如果此类纠纷是由于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一: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不离,这样的军婚要怎么离?
我老公是军人,我两个性格不合,结婚三年,都是吵吵闹闹的,我要离婚,他不同意,请问这婚能离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网友咨询二:请问与退役军人离婚有无什么特殊要求?
我丈夫现在退役了,我想离婚,请问离婚还必须经过我丈夫同意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退役军人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按军婚办理,所以无限制。
网友咨询三:军人离婚要孩子抚养权的条件?
我是一名军人,妻子因家境不好,嫌当兵的没前途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但她逼的太紧,经常在家和我父母吵架。有个女儿一岁多了,因妻子父母去世,她有得上班,根本没条件抚养孩子。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吗?会把孩子判给我吗?我父母非常喜欢这个孩子。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但在以下6条,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1,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你现在起诉一般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女方在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以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为原则。 根据你提供的情形看,你的孩子刚刚过哺乳期(十二个月),你虽可以提出离婚,但除非女方主动放弃,否则你一般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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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一般普通的夫妻,如果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很简单可以自愿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军人时,两人要离婚,情况可能就会比较复杂,因为我国法律对军婚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军人离婚需要的条件规定,涉及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军人离婚特别规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