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 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二、骗婚法院如何判?
8年前,大龄青年唐某某与外来妹“阿梅”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可婚后没几天,“阿梅”突然不辞而别。苦等“阿梅”没有音信,唐某某不得不到江油市法院起诉离婚。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因“阿梅”身份造假,法院无法立案。
今年4月,唐某某再次走进法院打起行政官司。8月4日,四川江油市法院判决撤销江油市民政局8年前为唐某某和“阿梅”办理结婚证的行为,唐某某终于获得“自由身”。
婚后七年 方知妻子是“冒牌货”
唐某某,生于1975年,江油市九岭镇农民。2007年11月初,经人介绍,他与自称来自西昌市的“阿梅”(化名)相识。不到半个月,唐某某按女方要求,为其娘家兑现了大额“辛苦费”后,两人便走进江油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过几天,正当唐某某沉醉于新婚蜜月中时,新娘“阿梅”却不知去向了。
几年来,唐某某到处寻访,始终不见“阿梅”的下落。2014年6月,唐某某只好到江油市法院起诉与“阿梅”离婚。经法院调查,唐某某才如梦方醒。“7年前跟他结婚的女子并非“阿梅”,只是冒用了“阿梅”的身份信息,至于她的真实身份,无从得知。而真实的阿梅生于1987年,常住西昌市,她从未到过江油,更不可能与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而且,阿梅已于2012年9月20日与当地村民张某某结婚。因此,法院裁定唐某某起诉离婚因无明确被告,不予立案。
男子状告民政局求“单身”
“既然这个‘阿梅’是假冒别人的身份,那当初民政局为啥要为我们办理结婚证呢?”今年4月28日,唐某某不服江油市民政局8年前为自己和“阿梅”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江油市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
7月31日,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江油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辩称:2007年11月13日,原告唐某某和自称“阿梅”的女子前往该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两人均按要求规定,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自愿签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婚姻登记处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遂分别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民政局认为,自己不是公安机关,对结婚的条件只作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而且法律也未要求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作实质性审查。因此,民政局也是依法履行办证职责,其行政行为并无任何过错。
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该案主审周法官认为:被告江油市民政局在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自称“阿梅”的女子婚姻登记申请后,在审查两人提交的身份信息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未发现“阿梅”的身份信息系虚假冒用,因而作出了错误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原告唐某某在没有完全了解“阿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草率与对方登记结婚,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定“阿梅”与原告符合结婚条件,并作出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该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8月4日,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江油市民政局于2007年11月13日对原告唐某某和“阿梅”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
网友咨询:结婚两个月,我想离婚了但是他家里就要告我骗婚,我该怎么办?
结婚两个月了,实在是没有感情,婆婆天天叨叨使我有一种逆反心理,不想回家,他们现在要告我骗婚,我想知道骗婚的罪名一旦成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婚姻帮律师解答:
据你所述,谈不上骗婚,就离婚问题可向法院起诉。
小编结语: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希望本文中关于骗婚的形式有哪些,骗婚法院如何判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骗婚的形式有哪些,骗婚法院如何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骗婚的形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