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夫)与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楼**号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某区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是:
1 、准予双方离婚;
2、《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协议的证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3、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4、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后判决后,白某不服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该婚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应受《婚姻法》约束,而非简单适用《合同法》,不应因是否变更登记而影响约定的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因双方在协议中对黄某婚前房产进行约定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因双方该项协议仅约定在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的在经济上的补偿,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网友咨询: 婚前协议能规定婚前财产么?
你好,我想签一份婚前协议规定婚后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我想问一下这个协议对婚前男方买的房子有效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协议可以规定婚前财产,签一份婚前协议规定婚后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个协议对婚前男方买的房子有效;该婚前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有效协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小编结语:婚前协议要明确双方自愿达成,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可。这是婚前协议生效的要件,如果婚前协议不合法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关于婚前协议不合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