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夫妻离婚,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应当平均分割?
村民吴某结婚前与母亲王某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吴某与孙某结婚后,王某自动退出,超市由吴某、孙某共同经营,夫妻俩每月有7000多元的收入。婚后第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孙某离家出走。从此,吴某雇用了一个小工继续经营超市,但超市的大小事均由吴某一个人操心。大约过了近一年,吴某见孙某仍未回来,便通过孙某的父母联系到孙某,提出离婚。孙某表示同意,但在分割超市财产时,孙某提出近一年来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1/2。吴某认为,超市本来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且孙某自己离家出走,既未参加经营,也未从事家务,无权要求分得超市收入。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吴某可要求多分得自家经营的超市纯收益。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经营纯收益,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需综合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共同经营,共同付出体力、智力劳动;二是如果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在家庭事务上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类收益因为凝结了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应共同成为收益的受益人。若一方经营,另一方未尽一丝一毫的家庭责任、生活经营责任,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夫妻离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均当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超市系吴某婚前财产,且双方分居期间完全由吴某一人独立经营,孙某没尽任何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解释,吴某应当多分得该超市经营纯收入,孙某应少分或不分得。
【相关知识】分居期间的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小编结语: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在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收入差悬殊,则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补偿另一方。更多分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