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在落实“随父落户”政策过程中要求对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亲子鉴定”的内部规定,有人撰文认为公安机关将“亲子鉴定”作为认定的证据,“显然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而“随意剥夺非婚生子女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南方都市报》8月25日)。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市公安部门要求未婚先孕者要做“亲子鉴定”的内部规定,并非针对非婚生子女,而是另有目的——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将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户。就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而言,城市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户口有着怎样的诱惑力可想而知;而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一个生育过的女人再婚时会遇到很多障碍,而男人却相对容易得多;这就很难避免有人在利益诱惑下钻政策的空子——出租自己的“父亲”身份,为他人违规办理“随父落户”。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只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是正规的机构,其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就能够得到保障。 DNA“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遗传学方法已经完全成熟,并在刑事案件 的证据认定方面广泛应用,为何不能将其应用于民事领域呢?
对于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已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户口本)予以认定,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凭什么认定,仅凭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吗?进行“亲子鉴定”,并不是强制不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提交证据的问题。至于说“随意剥夺非婚生子女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就更可笑——只要“亲子鉴定”确认,有关部门就办理入户,何来随意剥夺之说?
北京市公安局的此项规定或许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并不存在“歧视”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安X2起诉称: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的母亲周X结婚后生育一子安X1,后做亲子鉴定发现安X1不是自己亲生的……而且如果以后再结婚不能要二胎,必须指定鉴定所做亲子鉴定并由法院判定之后才可以要二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被告安X1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之母周X于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7日,周X生一子,取名安X1。后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DNA亲子鉴定得出安X2不是安X1的生物学父亲,安X2与周X于2014年7月19日协议离婚。
【法院认为】
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周X自述事实可以认定周X所生之子安X1并非原告安X2亲生,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之间不具有因血缘产生的父子关系。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安X2和被告安X1不存在亲子关系。
小编结语:通过以上文章可知,非婚生子女并不受歧视。亲子鉴定”并非歧视非婚生子女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