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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如何选择?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时,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离婚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是一样的吗?有哪些区别呢?那么,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怎么选择。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对比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协议离婚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应该如何选择?其实对于当事人离婚的诉求来说,这两种方式最终都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法律效力上,此两者巨大很大的区别。

一、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的优点在于便捷,不需要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只要当事人对于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便可离婚。民政部门对于《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及债务问题不做实体审查。协议离婚相对于离婚诉讼的缺点在则于没有履行保障,也就是说,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的,另一方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障,只能再另行起诉进行维权。这也是目前很多当事人选择法院诉讼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

二、什么是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离婚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最终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调解离婚的最大缺点在于诉讼程序比较繁琐,当事人等待时间较长。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案件较多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久可能需要等待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才能离婚。这是诉讼后对于当事人不利的地方,毕竟调解的时候,如果时间久,任何一方难免会对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要求改变。这是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缺点。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最大的优点则在于能够用强制执行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则可以直接拿着《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不怕一方赖账,不履行协议。

三、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对比:

1、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2、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分割的,五十元;涉及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成本较高。

3、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4、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当事人离婚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前是否有权反悔

原告杨女与被告李男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相识,2010月1月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二子,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李男长期在外务工,原告杨女与被告家人矛盾频发,于201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8月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双方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随后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次日,原告反悔,并拒绝领取调解书,表示要向法院申请撤诉。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为对于离婚诉讼而言,由于离婚涉及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化,离婚与否对当事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很大,当事人也容易就此产生争议。因此,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在调解书未送达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前,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杨女与被告李男经法庭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但原告在没有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双方的调解协议尚未生效,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就没有解除。上述第二种意见根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简单地认为所有案件,只要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发生效力,而没有结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以及第9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发生偏差,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值得我们每位从事民商事审判的人员深思,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作出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操作,防止同案不同处理结果的发生。

小编结语: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更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对比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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