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性意义,但由于上述批复、答复的内容本身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细则,由此导致适用上的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只能依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因而可能会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关于亲子关系推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孕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属婚生子女;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孕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受孕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孕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受孕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推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比如说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孕系因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所致,而与夫毫不相干。因此,在推定婚生子女的同时,法律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此加以否认。夫或妻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并非因夫而受孕,有权提起否认该子女为婚生之诉。至于夫不能引起妻受孕的具体原因,则与法无涉,只要能导致事实上夫不能使妻受孕即可。
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当然,法官也不能过分苛求原告的举证责任,如果要求原告承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全部证明责任,由于缺少被告的配合,亲子关系无法通过鉴定来确认,这在事实上等于加重了原告的证明责任。所以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能够证明其生父和生母之间有同居和受孕的可能性的事实,就应当认定原告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否认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继承的财产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吗?非婚生子女在遗嘱中未提及要他继承的
1、非婚生子女继承的财产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吗?非婚生子女在遗嘱中未提及要他继承的情况下要能继承财产吗?
2、非婚生子女在父或母死亡的情况下要是否要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血缘关系才能继承?如果要那法院有权强行要与其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DNA鉴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有血缘关系的一样,没有血缘关系的另论。具体情况不一样,后果就不一样,需要全面分析了解。
要证明自己的确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一定要通过DNA鉴定,也可以是其他的间接证据,但必须充分。
小编结语:在确认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案件中,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原告证据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法官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司法推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