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后遗漏的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基本案情】协议离婚后遗漏财产的分割
A与B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由B负责抚养教育,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离婚1年后,A又起诉到法院,提出由于B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提取了银行存款本金49万元,离婚时因没有发现这笔款项而没有分割,请求法院分割这笔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B提出,A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私自提取了银行存款本金11万元,这笔款项也未分割,请求作出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后,双方任何一方发现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两年内仍有权主张分割。
本案中,B提取的银行存款49万元,A应得24.5万元;A提取的银行存款11万元,B应得5.5万元。上述相抵后,B还应支付给A19万元。
二、未写入离婚协议的财产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没有写进离婚协议的财产怎么分割
刘某(男)与李某(女)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XX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中,最好将已知的共同财产全部在协议中写清楚,并明确具体的分割方式。实践中,不排除双方已对某些财产进行了口头协议处理而没有写入书面的离婚协议书之中的情形。若当事人无法举证有口头协议的存在,法院一般会将未写入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更多协议离婚遗漏财产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