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罚款
我是一个未婚妈妈,2008年我生下第一个女儿已经上户口了没罚款,去年2011每年又生了第二个,我想问一下第二个上户口的话要罚多少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使用法律如下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给予批评教育, 征收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征收2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 征收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