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温某(被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06年3月10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温某名下。同年10月。温某同胡某(原告)登记结婚。2010年1月8日,胡温二人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协议载明:温某同意将通州区某小区温某名下的房屋转移到胡某名下,此房屋产权归胡某个人所有。当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胡某。后胡某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将温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温某的夫妻关系,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被告温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诉争房产虽登记在胡某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温二人离婚,诉争房产为胡某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赠与已经完成,赠与人无法撤销赠与,涉诉房屋应为胡某个人财产。被告温某辩称将房屋过户给胡某是为了表达爱意,即使变更到胡某名下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苦于协议中明确约定产权归胡某个人所有,因此温某的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审判结果:
原被告所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从这份转移协议的内容来看,是一份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合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网友咨询: 婚前协议
什么是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怎样写才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您所说的合同在法律上叫做婚前协议。所谓婚外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签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是产生争议。因此,您和您未婚妻及双方父母的考虑都有道理,婚前协议的签订都可以让你们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所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不是有效的:
1、 婚前协议为被迫或者受欺诈而签订的,而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
2、 婚前协议的内容涉及以离婚作为条件或者惩罚措施的。
上述第一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如果婚前协议是被迫或者受欺诈而作出的,这份婚前协议肯定不会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况,婚前协议不能涉及离婚,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倾向于认为,婚姻需要永续经营以及长久维持,不能作为交易的条件和结果。
法律依据: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小编结语: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关于婚前财产的赠与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