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各方所有的,离婚仍各归所有。协议还约定,由于女方在结婚前,原有工作已辞退,男方拿出人民币20万元整(或用一套相等价值的住房)来作为女方今后生活的保障。此钱暂由男方保管,如婚后女方提出离婚等,此钱就不给女方,反之,若男方提出离婚,此钱归女方所有。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个多月,因年龄、性格差异和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上诉人(男方)与被上诉人(女方)离婚。但双方对婚前协议产生争议。
争议要点:婚前财产协议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是否无效。
律师解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系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因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所签婚前协议违背了婚姻法离婚自由的原则,故为无效条款。鉴于被上诉人结婚前已应上诉人要求辞去了工作,现无经济来源,生活有一定困难,可由上诉人酌情给予被上诉人一定的经济帮助。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自由、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收到胁迫,就是合法有效的。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所作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有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均可办理,并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譬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消极财产,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
2016夫妻该如何约定财产协议
一、“约定”优先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原则。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通俗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这一约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一种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就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一对夫妻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名下的房产一套更名至妻名下,且夫向妻支付现金1000万元。若违约,夫向妻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署后夫未按约履行协议,于是,妻诉至法院要求夫履行房产更名及支付现金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夫与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未如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夫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付妻违约金200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财产所属、分割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前述案例中夫与妻签订的财产协议,虽受到夫妻身份关系的约束,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避免误区
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会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才生效。
只要夫妻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见,公证后的夫妻财产协议,在日后夫妻财产纠纷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是较高的,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
误区二: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有再婚夫妻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某房屋产权属归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继承权。丈夫希望通过这样的约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妻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丈夫通过和妻子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那么一旦丈夫亡故后,如果妻子对继承权不表示放弃,则前述“继承权放弃”的约定,对妻子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财富的综合规划至关重要。
误区三:夫妻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如二人离婚,不受夫妻财产协议约束。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有个一案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南京一单身爸爸赵军再婚后,对妻子承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并以此为原则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妻子执意离婚,并要求赵军净身出户。庭审中,赵军抗辩称:“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并无“如二人离婚协议无效”等条款,因此对赵军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可见,夫妻财产协议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护。二人离婚与否,不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另外,为保证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其次,从内容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夫妻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从形式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应亲自签署,不适用代理。因为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小编结语:随着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建立和维护好自己的家庭,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进行了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一方面,夫妻财产协议相当于一份“保险合同”,能够对财产争议提供有效的预防;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夫妻财产风险隔离的作用,即在夫妻财产之间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尽量避免一方遭遇重大财产风险时,使另一方财产连带受损。尤其是夫妻一方有投资公司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能够实现经营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分离,从而防范经营风险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侵扰。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