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相爱后于八六年在××市同居至今。九0年元生育一女。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女儿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女儿十八岁之前由其母乙方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乙方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女儿的抚养教育。但在女儿未满十八岁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甲方愿向乙方支付生活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甲方不按期按额付费,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10年 月 日
案列分析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能否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
案例:陈某与潘某都是来京打工者,在一家饭店上班。陈某是饭店的厨师,潘某是大厅服务员。两个人都是单身贵族,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潘某感觉陈某人还不错,就和他处上了对象,没多久俩人便一块租房共同生活。最近,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女方年龄比较大,便想要这个孩子,但陈某却想把孩子打掉。两人关于此事协商多次不成!陈某扬言将以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潘某觉得依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陈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会受理吗?潘某提出的女方怀孕男方不得离婚的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1、陈某与潘某之间为一般同居关系,陈某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所谓“一般同居关系”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未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特殊同居关系”指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新婚姻法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词被“同居关系”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故法院不会干涉。
“特殊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因此一方或者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期间,潘某怀孕不适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 潘某与陈某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因此,不存在“离婚”一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待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网友咨询:同居关系自动解除吗?
女方于2002年与男方举行婚礼,并被周围人认同为夫妻,2004年育有一子,2012年双方出现矛盾,但并未解除同居关系,2013年男方与另一女子结婚,孩子,财产问题不与女方协商,他们的同居关系就这样自动解除了吗?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同居关系双方可以解除,但孩子抚养、财产分配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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