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如何惩罚第三者?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恋不但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是损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对配偶人格价值不尊重的行为,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的。当夫妻生活出现矛盾时,需要正视并正确地予以处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
二、小三的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
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婚姻帮律师观点一
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婚姻帮律师观点二
反对法院判决者(以下简称反对者)认为该遗赠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最多是不符合道德规范,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所以该遗赠行为合法有效,张某享有受遗赠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第7条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分析一下黄某的遗赠行为,可以看出无论是《继承法》还是《民法通则》都未对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非法同居者作出禁止性规定,似乎符合“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但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公序良俗等。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是为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置的一般条款,凡属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场合,可以此标准去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黄某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非法同居者显然是违反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的行为,而不是反对者所说的对自己财产的正当处分行为。俗话说“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尤其是在民事领域,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对黄某的遗赠行为予以认可,无疑将使广大合法配偶产生不安全感,因为本可以由其继承的遗产很可能由于一纸遗赠书而归非法同居者所有,这会极大地伤害合法配偶者的感情,助长非法同居者的威风,对整个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极为不利。
网友咨询:我想问一下,我的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第三者有刑事追究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构成重婚罪的话要承担刑事责任!
小编结语: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更多的是依靠社会道德来调整。希望本文中关于法律如何惩罚第三者,小三的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法律如何惩罚第三者,小三的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小三的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