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三犯罪吗?
昨日,媒体从西塞山区法院获悉,陆某与小三汪某因构成重婚罪,双双获刑。
现年40多岁的陆某,2000年与妻子在铁山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儿。据陆某的哥哥说,夫妻两人关系一直不好。
到了2010年,陆某认识了只有20岁左右的女子汪某,并对这个年轻的女子产生了好感。汪某明知陆某有妻子和女儿,但两人还是走到了一起。同年年底,陆某带着汪某来到鄂州一小区居住,当时汪某已经怀孕,次年7月,两人的儿子出生。
小区物业负责人和保安,经常看到陆某和汪某带着孩子一起在小区玩耍,有时两人还一起去买菜,他们一直以为两人是夫妻。
2013年,陆某与汪某带着儿子搬出了位于鄂州的小区,来到西塞山区一小区同居,对外,两人都是以夫妻名义相称。
陆某与汪某的事,他的妻子刚开始并不知情,直到有一次汪某给陆某打电话被她发现,她联系汪某后,才得知两人已经在一起了。后来她逼问陆某,才知道两人已经生了个儿子。
之后,陆某与汪某也不躲着了,陆某同村的村民甚至看到,陆某曾带着汪某和儿子回来看望自己的父母。但陆某与妻子,一直都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今年3月,陆某与汪某的事被告发了,两人因为涉嫌重婚罪被拘留。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陆某在和配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汪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汪某明知陆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两人均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陆某、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法律怎么保护第三者?
「案情简介」
1962年,丁某与丈夫黄某某相识后结婚成家,随着岁月的流逝,夫妻两人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1995年初,黄某某因常到张学英的小店吃饭而与张结识,得知张是一位单身母亲,一人带着一个小女儿度日时,黄某某对张充满了同情,经常对她进行一些帮助。尽管两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相差20岁,但两人还是在1997年同居了。1998年。张学英生下与黄某某的女儿黄小英。丁某虽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不满,也找黄某某吵闹过,但是无济于事。由于黄与丁已经有了孙子,所以丁某不愿离婚,但也接受了黄某某与张学英同居的现实。
2000年底,黄某某突然病发,经检查诊断为肝癌晚期。在黄治疗的过程之中,张学英拿出积蓄的一万元人民币,治疗一个月后,丁某知道了黄患病的情况。此后,丁某虽然对黄某某也尽过看护之责,但是毕竟积怨太深,直到黄快死去时,两人时常还有争吵。张学英因为没有正式的名分,在丁某知道黄的病情后,就不敢再去医院公开照顾黄某某了。
黄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之后,为避免自己死后丁某与张学英的财产纠纷,于是再2001年4月18日晚,请求了律师和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及几位好友,立下了口头遗嘱。遗嘱记载的遗言是:“我决定将我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一套现与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机赠与我的朋友张学英”。并在遗嘱中特别指出自己的骨灰由张学英负责安葬。不久,黄某某久去世了。
黄某某去世以后,其好友向丁某和张学英分别送达了遗嘱,张学英没有想到黄某某会留下这样一份遗嘱,一时感慨万分;但是丁某却拒绝承认这份遗嘱的效力,扣住了黄的一切财产。在咨询律师后,张学英于2001年5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黄某某的6万元遗产。
在诉讼中,黄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都证明黄当时神智清醒,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任何干预,并且张学英和丁某均不知道黄所立遗嘱的内容。潞洲市的市民却纷纷议论,认为张学英这样的人道德沦丧,勾引别人的丈夫,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分割别人丈夫的遗产。一时间,该案成了当时潞洲市人们关注的焦点。
「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一套现与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赠与张学英,而黄未经丁某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丁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某某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丁某本应享有继承黄某某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丁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网友咨询:关于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以及是否犯有重婚罪?
我的一个朋友(女)的老公,7,8年前带着家里的钱,和第三者一起跑到了外地去过逍遥的日子,现在和那个第三者有了一个孩子,大约5,6岁,并且在外地买了车和房子,但是这车和房子都是落户在第三者名下。我朋友有一儿(29岁)一女(23岁),在这8年中都以成婚。现在我朋友家中共有2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但是都是落户在那个男人的名下,请问碰到这种情况,根据新婚姻法,如果现在起诉离婚,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那个男的是否犯有重婚罪,我们是否可以告他!
婚姻帮律师解答:
建议尽快报警,你朋友的老公涉嫌遗弃罪和重婚罪,如能证明其有婚外第三者,可以要求其对你朋友进行赔偿,分财产的的时候也可以多分。
小编结语: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婚外性关系导致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破裂或濒临破裂,造成无过错配偶方财产和精神上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希望本文中关于小三是否犯罪,法律怎么保护第三者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小三是否犯罪,法律怎么保护第三者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小三是否犯罪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