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在双方分手后应如何抚养是个难题。从客观角度来说,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决定,协商失败没有结果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来说如下: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案情简介】
刘某与石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同居,2013年1月18日生一女石某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打,自2013年10月,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石某甲现在石某处抚养。因对非婚生女石某甲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引起诉争。庭审中,刘某认可其系独生女且父母离异,现无固定收入。
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女儿石某甲尚在哺乳期内,应判决归上诉人抚养。一审判决归被上诉人抚养错误。
……被上诉人石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石某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石某甲,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从更有利于非婚生女石某甲的健康成长出发,认定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更为适宜。遂判决: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其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好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暂无工作,被上诉人及其家庭经营船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双方之女石某甲从2014年10月起,一直随石某及母亲共同生活,生活相对稳定。从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考虑,非婚生女石某甲由被上诉人石某抚养并无不当。
小编结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决定,协商失败没有结果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分手后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