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关系。同居期间的或者纠纷,可诉讼解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二、处理同居纠纷要注意的问题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同居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自1997年6月开始同居,1999年7月生育一子丙。2001年6月,原告出资购买本市房屋一套。由于当时原告从事夜总会经营,为避免生意上的风险,原告遂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购房过程中,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2万元及首付款19万元,贷款70多万元之后每月均由原告偿还。在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无经济来源,靠原告抚养。2012年8月前,原被告及丙生活在该房屋内。2012年11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综上,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分割考虑出资,故要求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折价款给被告。
被告乙辩称:甲与乙相识于1998年,并于1999年6月8日生育一子丙。两人于2001年初分手。2003年11月之前,丙随被告共同居住在虹口区某路,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丙随被告及外婆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但从未与原告一起居住,与原告不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被告出资支付首付款及装修款。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给被告。事实上,原告长期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此外,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案由起诉被告,但又多次撤诉。 2012年11月,原告强行侵占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权利受损,为此被告亦提出排除妨碍诉讼,并获胜诉。综上,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每月贷款系被告偿还,故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8日,被告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向该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一套,总价90余万元,贷款71万元,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在向居委调查核实中,得知原告所谓的同居关系不能确定,并且不能证明共同购买的事实。为此,原告主张同居关系及要求析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案由为同居析产,为此法律基础关系为存在同居关系。而从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原被告间不存在所谓的“同居关系”,仅仅谈恋爱,即使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存在同居关系,为此本案首先缺乏的是基础法律关系。
其次,从房屋本身来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由被告个人出资,办理贷款,应为被告个人所有。
从出资来看,被告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确凿,相反原告虽声称支付款项,但仅提供了存在诸多疑点的收据,显然不能证明支付的事实。
综上,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判定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以及不存在共同出资的事实,驳回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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