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通过设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一方面重视亲情,注重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否认制度作为追求亲子关系真实性的必要补充,从而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婚生推定是一种便捷可行地确定亲子关系的办法,它从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子女的出生和母亲的关系的办法,对另一个尚待证明的事实——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作出推断。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对于婚生子女推定的判决标准,建议采取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特别是针对在婚前受胎而于婚后出生的子女,可以不用经过任何程序加以宣告,自然地、直接地取得婚生子女之身份。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为避免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与客观实施不符,各国家庭又没有婚生推定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建议在亲子关系中增加关于婚生子女的都认制度的规定,包括否认权人、否认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笔者认为,吸收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否认子权人范围应作必要的限制,从而达到追求亲子关系真实与社会安定性的平衡。否认权人应限于推定的父母及成年子女。否认事实由可参照概括主义不列举出具体原因,只要当事人能有充份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亲生子女即可。考虑到我国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1年的规定,建议否认权的行使期限限以1年为宜,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二)建立我国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按照通常分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的亲子关系,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依一般社会观念而言,凡父母子女有血缘关系即有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学理论认为亲子关系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然而生物学上血统意义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严格的区别,如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或抚养的,在法律上即为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于该认领也可主张子女与认领人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认领而发生效果。如果不作出否认,则在法律上成为是认领人的非婚生子女。而未经生父认领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见,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依生理的出生事实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无须生母的认领。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以分娩之事实二直接确定。且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不相同,后者除具有前者之事实外,尚须生父认领。生父认领一般有两种情况: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予以认领的单独个人行为,生父有决定权,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强制认领多见于北欧及德国,其立法基于保护母亲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负责任之害以及减轻国家的负担之观念,允许搜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即使违背母亲的意愿。当未婚妇女生育子女后,必须尽可能早地通过认领或者司法裁决确定子女父亲身份。如生父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出生地的福利委员会将对其提起确认父亲身份的诉讼,可以采取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所有证明方法。在强制认领中,无论母亲是否愿意,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必须确定。以同意为条件的认领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实行,这种认领模式取决于一定条件的存在,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或否决权,建议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生父或生母时,可请求其监护人或社会相关组织在二年内行使其权利。第二,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生父或生母将其单方抛弃的,可以由抚养方在一年内向对方提起认领。第三,对方已经结婚的或认领有困难的可请求给付补偿费、抚养费。第四,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在非婚生子女被强制认领后,其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可由国家相关部门承担抚养责任,费用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来共同承担。
我国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应设立准正制度,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通过该制度,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这些学者认为准正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相连接,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较好的途径。笔者对子不敢苟同。因为:其一,准正制度下,非婚生子女需要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才能建立与父母正常的亲子关系,但父母是否结婚,子女是无能为力的;其二,准正需以父母认领为条件,既然父母已认领,再准正就有画蛇添足之嫌。其三,准正制度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不同身份,区别称谓,区别对待,对子女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另外,子女出生时父母的婚姻状况的不同,并不必然要将子女的名分予以区别,其区别的应是相互未结婚的父母。准正制度人为制造子女间的不平等,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与我国现行法律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的立法思想是相悖的,立法应予以摒弃。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吗?
未婚先孕生下一个儿子,现在还不想结婚,请问这样的孩子受法律保护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小编结语: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通过该制度,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这些学者认为准正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相连接,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较好的途径。非婚生子女保护法律制度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