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同居的后果有哪些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二、同居与重婚有什么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黎某和被告李某认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13日举行婚礼、摆设了婚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宴后,原、被告及被告的母亲、胞妹搬到新建的三层房屋居住。期间,由于被告与另一女子来往过密,原告对此不满,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婚前婚后协议书》,约定:1.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2.原告曾帮助被告建房、购买家私电器,由被告补偿原告20万元,房屋及屋内的一切家私电器原告不能带走; 3.双方共同债务为12万元,由双方各承担6万元。
黎某咨询廖律师,廖律师认为本案可以通过走司法途径保障原告20万元的合法权益。廖律师接受黎某委托后,《婚前婚后协议书》体现合同自由,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对双方有约束力,而且原告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属于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原告黎某属于无过错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最后,法院认可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
提醒:
别随意在协议书上签名,不然自食苦果。而且现在较为多的一种现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了让对方继续与自己生活,签订所谓的承诺书,廖律师提醒各位,请认真看看承诺书的内容,若对承诺书的内容有异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先咨询律师后再签订。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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