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化户口申报手续
我国目前的非婚生子女户口申报流程是非婚生子女随母申报户口需凭小孩出生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非婚生子女随父亲申报户口需有结婚证或父子关系的证明(公证处提供或者法院判决书到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非法接生的婴儿补办出生证需提供以下证明:乡镇卫生院初审后再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同时,还需带上双方居民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婴儿出生基本情况及接生人员身份证明等。这一流程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困难,例如,非婚生子女在办理户口时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随父亲申报户口由于我国缺乏认领制度而造成手续特别复杂,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一直到其学龄甚至成年后还未解决,造成了很多问题。
因此,为了将宪法关于人人平等以及婚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落到实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程序应当适当简化。具体来说,如果非婚生子女随母申报户口的,应当给予便捷化的处理,即准许其申报户口;对于非婚生子女需要随父亲申报户口的,需要要求父亲适当提供相关证明(例如亲子鉴定的证明等)予以办理,这样方能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站立于同一起跑线上。
2、确立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做具体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对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考察,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父母中一方身份已确定的,由已确定的生父或生母进行监护权;父母双方身份均已确定的,如果双方共同生活的,由双方共同监护,如双方不再一起生活的,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监护人;在生父母双方达不成监护协议时,法院应本着非婚生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生父母监护意愿及子女的意愿等各方面的因素,选定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
对子女在监护权的确定如何做到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应当同时满足子女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联系我国国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规定:子女有表达和判断能力时应考虑子女的愿望;考虑子女与父母间的亲密程度;考虑父母做监护人的愿望;考虑父母品德状况和受教育程度;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及生活环境。前三项体现的是主观愿望和心理认可,这应该是确定监护关系的关键所在。后两项是客观情况,虽然对子女成长很重要,但次于前者。
3、完善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对“抚养费”的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非婚生子女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受到歧视,生长在一个很不健康的环境里,所以生父母有必要给予一个正常健康的生活环境,仅仅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就完全不能维持一个孩子到成年的正常生活,所以应该在生父母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增加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更多费用,当然在法律中应该相应的清晰明确,以防止一方钻法律漏洞而造成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损害。同时,若同一生父生母的非婚生子女的条件远远低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这种给付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却是我国《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体现。
此外,对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保证非婚生子女正常的抚养费用的来源,也可以防止生父母拖延,少给甚至不给抚养费用的情形,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对非婚生子女如何保护?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婚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是基本态度,当然,订婚本身也不违法。
2.非婚生子女,当然是违反了计生政策的。但是,这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
其亲生父母仍有抚养其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如果他父母不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在这一点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无异。
小编结语: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身上,而是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和抚养制度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