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
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明确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
(二)法律条文过于笼统
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足5条,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也不超过10条。另外,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许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缺乏这些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正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三)户籍制度并不配套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非婚生子女的数量,甚至是为了鼓励堕胎,以保持人口数量的稳定。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问题
养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形成关系有什么不同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律形成关系有以下区别: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对收养人来讲,叫被收养人。对送养人来讲,叫被送养人。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没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有些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但在我国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是指有婚生子女的夫妻离异后携带子女一方再婚的,其携带子女与再婚配偶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几种关系在我国法律上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虽然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有不足的地方,但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现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