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区分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标准。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没有任何联系。人为地区别子女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际上是有意夸大两者之间的不同,把对父母的道德评价转移到非婚生子女身上。而实际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欠缺的只是如何立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区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实乃没有必要。有些国家,如德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在子女的称谓上早已不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分,无论父母之间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的子女均统一称为“亲生子女”。我国立法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统称为“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全血缘关系,以充分体现民法领域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二)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通过设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一方面重视亲情,注重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否认制度作为追求亲子关系真实性的必要补充,从而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婚生推定是一种便捷可行地确定亲子关系的办法,它从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子女的出生和母亲的关系的办法,对另一个尚待证明的事实——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作出推断。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对于婚生子女推定的判决标准,建议采取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特别是针对在婚前受胎而于婚后出生的子女,可以不用经过任何程序加以宣告,自然地、直接地取得婚生子女之身份。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为避免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与客观实施不符,各国家庭又没有婚生推定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建议在亲子关系中增加关于婚生子女的都认制度的规定,包括否认权人、否认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笔者认为,吸收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否认子权人范围应作必要的限制,从而达到追求亲子关系真实与社会安定性的平衡。否认权人应限于推定的父母及成年子女。否认事实由可参照概括主义不列举出具体原因,只要当事人能有充份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亲生子女即可。考虑到我国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1年的规定,建议否认权的行使期限以1年为宜,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三)确立非婚子女的监护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父母间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之监护人未作规定,仅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保证非婚子女的健康成长,立法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婚子女的监护人作出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只确定生父母一方身份的,由确定方行使监护权;确定双方身份的,如果生父母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则由生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如果生父母未共同生活,则由双方依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协议确定一方行使监护权,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从生父母中选定监护人。
对子女在监护权的确定如何做到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应当同时满足子女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联系我国国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规定:子女有表达和判断能力时应考虑子女的愿望;考虑子女与父母间的亲密程度;考虑父母做监护人的愿望;考虑父母品德状况和受教育程度;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及生活环境。前三项体现的是主观愿望和心理认可,这应该是确定监护关系的关键所在。后两项是客观情况,虽然对子女成长很重要,但次于前者。
(四)完善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对“抚养费”的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非婚生子女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受到歧视,生长在一个很不健康的环境里,所以生父母有必要给予一个正常健康的生活环境,仅仅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就完全不能维持一个孩子到成年的正常生活,所以应该在生父母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增加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更多费用,当然在法律中应该相应的清晰明确,以防止一方钻法律漏洞而造成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损害。同时,若同一生父生母的非婚生子女的条件远远低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这种给付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却是我国《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体现。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两人没结婚有了孩子,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由女方抚养,那男方应不应该付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保证非婚生子女正常的抚养费用的来源,也可以防止生父母拖延,少给甚至不给抚养费用的情形,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