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数量的逐渐增多,不仅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风气和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而且也影响着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非婚生子女存在入户难、上学难、就业难、出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并且受到社会歧视,其中部分非婚生子女更是因为遭到种种不平等待遇而产生自卑心理,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进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以至于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他们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宁,所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把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才可以使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非婚生子女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他们由于出身的原因而在权益上受到诸多侵害。随着社会发展和西方文化、思想观念的不断渗入,这个群体的数量在日渐增加,就非婚生子女自身而言,他们是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案例回顾:
男子意外死亡家属获赔56万元
2011年,马女士与马某依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份,马女士生育一子马小某。2012年4月份,马某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致颈椎断裂,后被送往自治区一家医院抢救。2012年5月7日,马某尚在治疗期间,马某的父母何某、马某某以其本人及马某、马女士的名义与用人单位达成56万元的赔偿协议。截至当年5月13日,何某、马某某二人将所有的赔偿款领取。同年5月14日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6月,何某、马某某二人将马女士赶出家门。随后,马女士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孩子的监护权。该院随后作出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请,孩子由马女士监护。拿到判决书后,何某、马某某拒绝马女士抚养,也不让马女士看望孩子。马女士认为,孩子享有继承马某的赔偿款及抚养费的权利。何某、马某某领取全额赔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向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求助。
律师分析:
接到灵武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律师首先审查了马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马女士在起诉本案之前,通过诉讼程序已经确认了孩子的监护权归自己所有。然而,在确认赔偿金额时,却遇到了难题。马某的父母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时,马女士因刚生完孩子尚未满月,没有参与协商的过程,也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和地址。通过几个月的调查了解,律师终于打听到用人单位“某建筑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当代理律师到该公司所在地调查时,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连个电话也没有留下。取证又一次陷入僵局。代理律师通过留守该公司原地址,并几经走访探问,打听到该公司已经搬迁至银川市西夏区,遂开车沿路打听到该公司新址,并调取到马某的父母二人代马女士与用人单位、项目经理等签订的赔偿马某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的协议书,及马某父母给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然而,至此证据尚不完备。因马某受伤后还在住院治疗过,对于马某花去的医疗费用不明确,无法核实下剩赔偿款的问题。随后,代理律师为马女士书写了调取马某医院医疗费的申请书。但由于马某的名字在医院病例中记载的与原名不同,该证据当时没有调取到。最终,在多方努力下,马某的父母提供了马某的医疗票据。
随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给马某赔偿的56万元中,包括马女士的抚养费、马某的抢救费、丧葬费,故在分割前应当先行扣除以上费用。孩子马小某的抚养费为3.78万元,马某的抢救费为8万余元,丧葬费为2.2万余元。下剩款由马某的父母、儿子三人平均分割,每人分得13.99万元,加上抚养费,马某的儿子共分得17.77万元。
对于此案件,律师认为,由于本案的赔偿款是在马某去世的前一天领取的,属于马某生前的赔偿款,是其合法财产。马某死亡后,该赔偿款应当作为马某的遗产来分割,所以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案件。鉴于马女士与马某未领取结婚证,不是马某的继承人,故此马女士无权继承马某的遗产,在起诉时,也未将马女士列为原告。而马女士是马小某的亲生母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马小某理所应当地由马女士监护,马小某的爷爷奶奶无权与马女士争夺监护权。
该律师表示,马小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是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自己极大范围地为马小某争取到了17.77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小编结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