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是一种不负责任,是一种伤害的社会现象,婚外情式的同居者是应受到应有惩罚的,但是他们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合理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一、非法同居存在哪些问题
如今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现象非常严重,因婚前同居而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既有感情纠缠不清的也有财产分割不明的。能够较好处理的话,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问题,但一旦主力不好对于双方来说就可能是个非常痛苦的事情。
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一旦男方不愿意与女方结婚,女方便向男方索要巨额欠款,称之为青春损失费;
2、一旦女方不同意与男方结婚,男方便以种种可怕的言语或行为对女方进行威胁;
3、愿意结婚的一方到对方单位或家庭进行纠缠4, 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矛盾;
5、双方因子女的归属及抚养产生矛盾;
6、愿意结婚的一方走极端自杀或自残;
7、其他现象。对于以上任何一个现象,都不是双方愿意看到的,同时也是非常挠头的事情,一旦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恶劣后果。
对于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应重点放在调解上。不要采取生硬的态度,当然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调节余地的,就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调解需要艺术,需要经验,也需要法律知识,因此最好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去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就立即起诉处理。
二、因同居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1、财产问题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婚姻帮律师温馨提示: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
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一:非法同居的解决办法?
我和女友非法同居四年,没有登记结婚,期间有一儿,儿子一直由我家抚养,现本人因感情纠纷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她并不想离开,并提出很多我不能接受的要求。我想问如果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儿子会判给谁?然后我需要负责哪些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网友咨询二: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我和女友在一起生活三年,不经意期间发现女友有了外遇,但她一直没有告诉我,我该怎样和他解除同居关系,摆脱现在的生活现状?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甲乙二人是未婚同居关系,如果起诉要求解除,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实践中一般会以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为由起诉,在确定财产所有或者子女抚养权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对非法同居做了一个了断。
网友咨询三:同居生子后离婚孩子该判给谁?
未领结婚证两人同居后得一女,因怀疑女方出轨而提出离婚,男方并要求将孩子判给自己。丈夫的要求法院是否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亦即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一方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准予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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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非法同居太过普遍,同居纠纷就应然而生。为了防止法律适用的僵化,应再辅之以“相互扶助原则”等原则。以给同居纠纷明确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适应现代社会和法律的基本导向和趋势!同居纠纷及同居纠纷的处理方式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法同居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