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责任
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三)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哲,王哲现由王某抚养。至今王某与李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王某、李某,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哲一切由王某全权负责,与李某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双方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剖析: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日增,导致很多人未婚生子但又拒绝结婚,非婚生子女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认可是家族中的一员,其没有家族身份,没有继承权,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语。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拥有等同于婚生子女的地位,但在社会生活中,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下,非婚生子女还是受到一定的歧视。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协议规定“女儿王哲一切由王某全权负责,与李某无任何关系”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一、未婚同居,女方怀孕,男方希望女方将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合法?
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需要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若女方将孩子生下来,男方需要负法律上的责任么?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不论是否结婚,男女双方对孩子都负有抚养义务。若协议归一方抚养,则对方须付抚养费。
三、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怎么解决?能上户口么?
小编结语: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婴儿是在国内出生的,婴儿的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结婚证和中国公民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簿,随婴儿父亲或母亲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和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准予登记常住户口。怎样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责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