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军人能离婚吗?
一说到军人离婚,大家就会想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军婚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军人有重大过错,是指(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军婚制度其实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非现役军人配偶。也就是说,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保护军婚的制度。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那么就不适用保护军婚制度。
那么双军人能离婚吗?按照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再加上保护军婚制度不适用于双军人离婚,所以双军人当然可以离婚。而且从法律上讲,由于少了保护军婚制度的限制,双军人离婚比单方军人离婚自由更大一点。
二、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否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从语义解释上看,这里所指的“配偶”不应是军人;否则该语句后半部分出现的“军人”在理解上将产生歧义。
2、从立法目的上看,着眼于保护军人的利益,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奉献青春年华,他们的婚姻也应当得到特殊性保护,限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有助于保障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同时,体现了军婚的神圣性。
3、最高院于1952年12月15日颁布的《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载明:
“(六)问题:男女双方同为现役革命军人,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
处理意见:发生婚姻纠纷的双方同为现役革命军人,如特殊地保护一方,必然妨害另一方,无积极意义,故不得援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处理方式,应先经双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转由法院判决。(该纪要所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为,“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因此,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不受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限制。
但同时,应当先由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具体意见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三、双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婚姻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经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一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现役军人离婚纠纷,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庭审理解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定手续,同非军人公民办理离婚的法定手续是一样的。
网友咨询:部队现役双军人离婚是否必须在军事法庭办理?
我有个亲属,两口子是双军人,现在感情不和要离婚,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地方法院不能受理,必须要在军事法院受理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军人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所以并不是一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小编结语: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更多双军人离婚手续办理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