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的配偶能要求离婚吗?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军人同意吗?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发现,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和一般人的离婚程序有点不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和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通俗的说,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很简单,为了保证军人家庭的稳定,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的安全。对于军人配偶的这种离婚请求的限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只是限于这些人的地位特殊,法律进行的特别安排。
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是,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网友咨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军人同意吗?
庆阳人陈某是一名现役军人,长期在新疆边防部队生活。妻子吴某在庆阳老家,长期的分离让吴某感到空虚、寂寞。很快吴某移情别恋,喜欢上了一名当地的出租车司机王某。在陈某一次回家探亲中,吴某提出分手,但陈某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坚决不同意。吴某认为自己有婚姻自主的权利,可以要求离婚。陈某却告诉她,离婚必须经自己同意。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保卫国家,担负着崇高而光荣的使命。为了让他们能够在部队为国家多作贡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构成“破坏军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只要陈某尚在役且坚决不同意离婚,吴某则不得离婚。
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的处理原则
1.应查明案中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是否感情破裂,这是处理任何离婚案件必须要首先查明的事实,是对任何离婚案件判离或不准离的界限。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案件也不例外。
2.应当进行调解。这也是处理任何离婚案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3.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事务处理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9条则进一步具体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要先征得现役军人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则法院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确实感情已破裂,调 解无效则应通过军人的所在部队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判决准予离婚。
小编结语: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的,是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需要。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对现役军人予以特殊,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的全法权益。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工作和好无望,法院认为确有离婚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更多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