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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怎样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试婚、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撞击着社会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下文,小编为您介绍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何为非婚生子女及其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

现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

1、法律条文过于笼统.

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明确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足5条,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也不超过10条。正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我国最先进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思想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其效用。

2、必备制度尚未建立.

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与域外立法相比,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许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缺乏这些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法律上却无法救济,此种现象与我国法制所彰显的立法理想相悖。

3、户籍制度并不配套.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非婚生子女的数量,甚至是为了鼓励堕胎,以保持人口数量的稳定。

三、如何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法律制度

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的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1、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通过设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一方面重视亲情,注重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否认制度作为追求亲子关系真实性的必要补充,从而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2、建立我国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按照通常分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的亲子关系,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依一般社会观念而言,凡父母子女有血缘关系即有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学理论认为亲子关系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然而生物学上血统意义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严格的区别,如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或抚养的,在法律上即为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于该认领也可主张子女与认领人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认领而发生效果。如果不作出否认,则在法律上成为是认领人的非婚生子女。而未经生父认领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见,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依生理的出生事实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无须生母的认领。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以分娩之事实二直接确定。且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不相同,后者除具有前者之事实外,尚须生父认领。生父认领一般有两种情况: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予以认领的单独个人行为,生父有决定权,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强制认领多见于北欧及德国,其立法基于保护母亲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负责任之害以及减轻国家的负担之观念,允许搜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即使违背母亲的意愿。当未婚妇女生育子女后,必须尽可能早地通过认领或者司法裁决确定子女父亲身份。如生父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出生地的福利委员会将对其提起确认父亲身份的诉讼,可以采取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所有证明方法。在强制认领中,无论母亲是否愿意,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必须确定。以同意为条件的认领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实行,这种认领模式取决于一定条件的存在,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或否决权,建议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生父或生母时,可请求其监护人或社会相关组织在二年内行使其权利。第二,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生父或生母将其单方抛弃的,可以由抚养方在一年内向对方提起认领。第三,对方已经结婚的或认领有困难的可请求给付补偿费、抚养费。第四,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在非婚生子女被强制认领后,其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可由国家相关部门承担抚养责任,费用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来共同承担。

3、确立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监护与抚养制度.

(1)简化户口申报手续

(2)确立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3)完善非婚生子女抚养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对“抚养费”的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非婚生子女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受到歧视,生长在一个很不健康的环境里,所以生父母有必要给予一个正常健康的生活环境,仅仅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就完全不能维持一个孩子到成年的正常生活,所以应该在生父母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增加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更多费用,当然在法律中应该相应的清晰明确,以防止一方钻法律漏洞而造成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损害。同时,若同一生父生母的非婚生子女的条件远远低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这种给付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却是我国《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体现。

此外,对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这样一来,不但可以保证非婚生子女正常的抚养费用的来源,也可以防止生父母拖延,少给甚至不给抚养费用的情形,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不是享有一样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婚生子女是不是一样的?有什么区别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小编结语: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身上,而是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怎样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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