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财产怎样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二、同居债务怎样处理
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的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案例分析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谌XX,女,40岁
被告:隆XX,男,50岁
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后同居并于2001年生育一女,同居期间有财产若干。2003年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于2005年协议离婚,但原被告离婚后仍同居在一起,2007年双方复婚,婚后增加财产苦干,2009年原被告再次协议离婚,对财产及子女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原被告仍同居在一起,并于2011年再次生育一女。其间被告于2008年认识了第三人徐某并与其同居,现因被告不愿意再支付原告扶养费及子女抚养费而成讼。
笔者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向原告详细了解了其与被告多年的情感状况及财产状况,对于2009年第二次离婚时已经分配的财产已无再分配的可能,但对于第二次离婚后仍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配(涉及一套从值二百多万的别墅),虽然现行婚姻法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做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经历了两次结婚、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与普通的男女同居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最大限度的为原告的利益考虑,提出了要求分割一半房产的诉求,同时另外提起确认两个女儿为亲生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
现该两案已圆满解决,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原告的权利。但笔者却通过该案发现一纸婚姻登记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居男女应尽快补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共同分割,对于一些牺牲自己在家当全职太太(母亲)的女性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同居期间的男女应该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财产的分割办法,涉及不动产的应办理产权登记,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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