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2)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3)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
(4)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非婚生子女,尤其是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亲属和法律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
【案情简介】
刘某与石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同居,2013年1月18日生一女石某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打,自2013年10月,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石某甲现在石某处抚养。因对非婚生女石某甲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引起诉争。庭审中,刘某认可其系独生女且父母离异,现无固定收入。
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女儿石某甲尚在哺乳期内,应判决归上诉人抚养。一审判决归被上诉人抚养错误。
被上诉人石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石某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石某甲,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从更有利于非婚生女石某甲的健康成长出发,认定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更为适宜。遂判决: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其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好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暂无工作,被上诉人及其家庭经营船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双方之女石某甲从2014年10月起,一直随石某及母亲共同生活,生活相对稳定。从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考虑,非婚生女石某甲由被上诉人石某抚养并无不当。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现实生活中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