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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在婚后买了房子时离婚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丈夫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房产出售并重新购置了另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文就结合实践分析一下一起老夫少妻争房产的案子。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婚前房产纠纷案件分析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回顾: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2年,70岁的男子老王与39岁的小梅经人介绍认识,半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初,小梅对老王婚前个人拥有的一套位于金牛区的房产进行装修。同年10月,老王以8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产出售。同年11月,老王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青羊区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老王个人名下。为此,老王支付了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 因双方年龄差距过大、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2014年1月,老王向法院诉求与小梅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

老王与小梅婚前在金牛区拥有一套房产,“二婚”后将这套房产变卖,再将卖房所得的这笔资金购买一套青羊区的房产,产权独自登记在老王名下,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应属于“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呢?

老王诉称:虽然海沧区房产在婚后购买,但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梅没有出资,这套房产应视为他婚前个人房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梅无权分割。

小梅则辩称:她同意离婚,但青羊区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牛区房产虽为老王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她对装修亦有投入,老王起码要返还她5万元。法庭上,小梅还提及老王将她赶出家门,她为生活需要借款8万余元。为此,小梅向法院诉求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8万余元。

法院判决:房产源于婚前财产,归丈夫所有

老王的代理人成都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

1、老王与小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金牛区房产属老王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夫妻俩对这套房产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因此仍是老王的个人财产。青羊区房产虽然是老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老王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老王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小梅的借款8万余元,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老王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小梅每月有工作,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小梅主张其为了生活需要而向他人借款并不符合常理,这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采纳了陈律师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老王返还妻子小梅装修款4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离婚律师程律师重要提示:

根据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死板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网友咨询: 请问婚前财产婚后买房该如何分配?

我用自己婚前的个人积蓄在婚后买了房,请问如果离婚了这房该如何分配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从两方面分析均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关于婚前房产纠纷案件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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