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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的案例分析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核心提示:如今,男女在结婚之前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是比较流行的做法,这是为了防止结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男女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效力都是有问题的。小编下面给大家讲一下婚前财产约定应慎重—从一起离婚案看婚前协议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的效力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的案件分析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法条即确立了我国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有了立法支持,实践中人们维权法律意识开始觉醒,新人做婚前财产协议以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日益增多。但是在结婚前,就约定离婚财产归属及分割,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主动提出离婚一方要给与对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赔偿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确实让一般人难以接受。

近日,我们搜集到了两起涉及婚前协议中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条款的离婚案件,其焦点就是看似“不公平”的离婚时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实践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相信通过分析对广大读者会有所启示。

案例:

张江(男,化名)与刘丽(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一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房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江离婚后向刘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丽无条件搬出张江的住房,该住房仍归张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第二、刘丽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即使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4万元。

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张江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刘丽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

该房产应为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刘丽,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刘丽支付5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张江并无过错,也无向刘丽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刘丽,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刘丽,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张江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由张江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刘丽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

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自由、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收到胁迫,就是合法有效的。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所作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有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均可办理,并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譬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消极财产,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

小编结语: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需要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由于婚前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在签字生效后双方就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的内容。而在对 外方面,则婚前财产协议则就不具有效力了,就是说婚前财产协议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的案件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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