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财产如何认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应指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明确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
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二、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91年4月1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040xxxxx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某村4组83号,职业:无业,联系电话:XXXXX
代理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 杨中良 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1月19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XXXXXXXX,居住地:。现居住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某村X组X号,职业:城管,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吴某和被告胡某某的同居关系。
(2)判决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
(3)要求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
(4)要求鉴定所花的交通费100元由被告承担50元
(5)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7年认识,相识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9月12日生下女儿胡某箬,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草率在一起,再加上性格严重不合,同居后未建立起感情,实在难以共同生活下去,被告胡某某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被告胡某某及其家人都不愿意和原告吴某在一起过日子,想尽快赶走原告以求和另外女子结婚,原告现在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过着流离失所,漂泊不定的生活,鉴于被告胡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同居关系的感情,同居关系已经无法进行下去,孩子的生活费,看病费用等都急等着需要开销,为了维护原告吴某及女儿胡某箬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纵观整个案情来看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胡某箬一出生就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胡某某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孩子判给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
原告吴某目前没有任何工作,还带着几个月大的孩子,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因为孩子的抚养费用还有原告本人租房费用等都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的因鉴定所花的交通费100元由被告承担5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胡某箬每月抚养费2000元,因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及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
二、告每月10日前将2000元打到原告账户XXXXXXXXXXXXX.
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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