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二、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具体方法因案而论。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黎某和被告李某认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13日举行婚礼、摆设了婚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宴后,原、被告及被告的母亲、胞妹搬到新建的三层房屋居住。期间,由于被告与另一女子来往过密,原告对此不满,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婚前婚后协议书》,约定:1.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2.原告曾帮助被告建房、购买家私电器,由被告补偿原告20万元,房屋及屋内的一切家私电器原告不能带走; 3.双方共同债务为12万元,由双方各承担6万元。
黎某咨询廖律师,廖律师认为本案可以通过走司法途径保障原告20万元的合法权益。廖律师接受黎某委托后,《婚前婚后协议书》体现合同自由,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对双方有约束力,而且原告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属于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原告黎某属于无过错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最后,法院认可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
提醒:
别随意在协议书上签名,不然自食苦果。而且现在较为多的一种现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了让对方继续与自己生活,签订所谓的承诺书,廖律师提醒各位,请认真看看承诺书的内容,若对承诺书的内容有异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先咨询律师后再签订。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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